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