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