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三条已修改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