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四个等级,兼营和单项开发企业不定等级。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