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第十二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自治区投资申办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自治区投资申办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