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