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被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未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将收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其他印刷企业印刷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取消其承印收据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受委托、受让印刷的企业停止印刷,并收缴其印刷的收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