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