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种子行政管理、检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种子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