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