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二十日内,持有关证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