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二十日内,持有关证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