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金额、审计、统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