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