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