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