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组织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本地区的实际,将测量标志保管、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