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