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