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有权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