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库报废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