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