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