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第十八条已修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猎捕种类限定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至申请猎捕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