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工商、计划、财政、税政、物价、银行、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