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计划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除保证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外,如在成果鉴定半年后,上级主管部门尚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单位可以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进行转让,收入归研究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