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管理和提供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