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