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