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