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