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