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住宅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决定移交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