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