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注销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