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各种产生噪声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该产品噪声标准;产品说明书中要有噪声指标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不符合噪声标准的,不准生产和出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