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