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