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