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流入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