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入方二年内未按照国家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