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流入方二年内未按照国家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