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流转森林资源的权属性质;
(三)流转森林资源的现状,包括地点、四至边界、面积(附地形图)、林种、树种、蓄积量或者株数等;
(四)流转的起止日期;
(五)流转森林资源的经营方向、林木采伐利用方式和造林责任;
(六)森林资源再流转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同期满时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八)森林资源保有量的要求;
(九)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限;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