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通信、能源、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