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