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察职权。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