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土地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查处或者拖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