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监察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督促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监察的各项业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