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