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直接混群饲养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