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