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