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动物交易市场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货主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申报检疫。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