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动物交易市场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货主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